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