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