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