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