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倡导吸烟控制,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识并确定责任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