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众场所应当配置数量足够、质量达标、使用方便、管理到位的洗手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