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有效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