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