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