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调处化解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