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调处化解第四十三条有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矛盾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仲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