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和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