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解决;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三)对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共同办理,必要时提请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
(四)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可以提请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联动化解。
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其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