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