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矛盾纠纷排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因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企业重组破产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房屋所有权属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因金融、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生活困难、失业待业以及缠诉缠访等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