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疏导、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安置帮教、困难救济等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