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有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主动帮助、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群体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