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系统的教育矫正体系,会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