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驻辽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向社会披露,并实施限制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乘坐交通工具等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激励,防止因失信成本偏低而引发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