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加强对贫困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重点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公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