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决策事项,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和相关群众的思想引导、说服工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