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依法科学预测、研判、决策,保证风险可控。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