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