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