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