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三条有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