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等必要的照料;
(三)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全额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六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