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