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