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

公布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