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