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