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