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三)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四)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