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
(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