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退还使用的林地。对造成森林、林木、林地破坏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