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林业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林地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或对有争议的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