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用途,变更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