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禁止乱批、滥占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沙、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不伐除林木的除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以及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