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争议经调解或者行政裁决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