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禁止毁林开垦。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限期退耕还林。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