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