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