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组建文明行为劝导员队伍。文明行为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