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在依法组织制定的村(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中,应当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