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在依法组织制定的村(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中,应当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