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