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