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整洁,有序堆放农具、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保持厕所和圈舍卫生,按照规定做好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四)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不露天焚烧;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