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景观河道、湖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