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查处机关报告。

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