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