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