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